企业所得税新税率确定为25% 统一内外资企业税率
  ●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具体照顾包括:
  原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
  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享受尚未期满或尚未享受的优惠;
  享受优惠过渡照顾的老企业,可以选择按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