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办事条件: 

  1、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 

  2、公司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声明作废; 

  3、只能申请增发营业执照副本。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补(增)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2、由请补发营业执照的公司在报刊上登载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声明作废的公告; 

  3、未遗失和毁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